以雷霆手段打击信披违法财务造假
2019-05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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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A股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告一段落,多家公司被出具“无法表示意见”审计报告,有的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,有的公司实控人甚至因涉嫌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。今日本报刊发的调查报道也发现,东方金钰信息披露涉嫌隐瞒重要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。舆情喧嚣之余,各方再度热议如何加大惩戒力度、严惩信息披露违规及财务造假这一老大难问题。

证券市场不仅是资金市场,更是信息市场,资金跟着信息走。真实、及时、完整的信息是证券市场的生命线。信息披露不实、财务造假的危害怎么说都不过分。特别是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紧锣密鼓、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大背景下,如何不折不扣做到真正以信息披露为核心,已成当务之急。

A股历史上,信息披露违规甚至被查实为财务造假的事件时有发生,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,破坏市场公信力,妨碍市场平稳健康运行,甚至成为金融风险的源头。财务造假、信披违规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,就是违法违规成本过低。今年2月22日,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,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,要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。

在现有法律制度环境下,造假及信披违法违规往往会受到行政、民事、刑事三个方面的惩罚。行政处罚针对公司和个人的顶格处罚是罚款60万和30万;涉及到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制度虽已建立,但投资者维权成本高、赔偿金额有限,难以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阻吓;刑事方面,《刑法》第161条所列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。而与之相比,美国《萨班斯-奥克斯利法案》对违反财务报表披露要求的个人最高罚款100万美元和10年监禁,公司主管最高罚款额和刑期则为500万美元和25年监禁。惩戒力度孰轻孰重,一目了然。有鉴于此,这些年来,国内各界要求修改《证券法》和《刑法》、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的呼声高涨。

加大惩戒力度固然十分必要,但不能因此忽视这样一个问题,那就是目前国内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,主要原因可能还不是法律规定过松,而是刑法很少真正介入,未能有效发挥震慑作用。包括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,往往金额十分巨大,即便是大幅提高罚款和赔款标准,也只是违法者收益的一部分,相比之下,牢狱之灾非同小可,更能让作奸犯科者望而生畏。遗憾的是,过去查实的A股财务造假案中,被判刑入狱的并不多。这种宽宏大量的以罚代刑、赔款消灾模式,客观上会刺激一些有潜在造假动机的人,基于成本收益算计,为谋取暴利,瞒天过海,铤而走险。

其实,对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、财务造假责任人追究刑责并非无法可依,根据2010年“最高检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”,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有9种情形立予立案追诉,包括对股东、债权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、虚增资产30%以上、虚增利润30%以上、未披露重大事项涉及金额为净资产50%以上等。如果严格执行这一标准,过往查实的绝大多数财务造假案责任人都可立案,甚至被判刑。可见,抓紧修改证券法,提高惩罚标准固然必要,但同样重要的是,加强执法,严格执法,全面执法,从根本上扭转造假者的成本收益预期,让造假者无利可图,得不偿失,甚至倾家荡产,身败名裂。

治乱需用重典。当前,有必要针对市场反应强烈、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和财务造假情节恶劣的重点公司,抓紧立案调查。对于调查发现属实的,应果断采取雷霆手段,全面依法从严追责,彻底断绝违法者“赔钱消灾”的念想。过往实践表明,证券市场执法的难点之一来自于地方利益保护,建议有关方面积极探索制度创新,突破地方利益格局,例如,借鉴金融法院的做法,设立金融检察院,让其不受地方掣肘,独立发起刑事调查和公诉,让该坐牢的一个都跑不掉。果能如此,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震慑,心存侥幸者必将望而却步。激浊扬清,A股市场风气也将变得更加清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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